释义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