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20年行政诉讼期限理解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中使用的起诉期限的概念,这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涉及不动产的20年最长起诉期限适用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不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不动产争议20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当中,不动产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一般为期三年。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 一、不动产争议20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不动产争议20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天内,必须协助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动产包括哪些 1.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2.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因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故许多国家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 3.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三、不动产的一般特点 1.自然特性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 (1)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 2.社会经济特性不动产景气循环体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案件二十年起诉期限,并不是指此类案件当事人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均可提起诉讼,而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并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事后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其提起诉讼的时间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并未超过二十年,而且从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到起诉时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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