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张某在一家饭店就餐,正在点菜的时候手机被偷,在抓小偷时,饭店工作人员都看见,却没人上来帮助。餐厅经理表示,当时顾客丢手机太突然,店员都没反应过来,而且店员都是女孩,所以就他一个人跑出帮忙追小偷,可还是没追上。至于这位顾客是要追究责任还是想要赔偿可以和他们面谈,或者是他们向上级领导请示协商解决。 律师说法: 安全权是消费者在经营场所享有的首要权利,经营场所有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因此,当经营者对存在的消费隐患未尽警示、提醒的义务从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该起事件中,该餐饮场所员工在发现行窃者盗窃消费者的财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制止、报警、提示消费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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