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离婚诉讼中不能提出子女改姓的诉讼请求,子女改姓是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决定的。 一、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系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变更姓名,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姓名的变更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因姓名的变更通常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姓名变更权存在程序上的限制。(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76页。)《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变更姓名的,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侵害姓名权的纠纷有哪些 (一)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表或不正确标表他人姓名,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 (二)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的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 (三)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 (四)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此外,对死者的姓名权的侵害行为,亦应按此案由受理。 应当注意,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此时案由以当事人的诉由选择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