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建设施工 合同 包括哪些种类 (一) 以工作性质为标准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 ; 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 (二) 以合同主体为标准 1 、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 建设工程合同 。 2 、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 二、什么是是无效建设施工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界定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 1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三、怎么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的纠纷 根据以下几个步骤来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的纠纷: 1 、和解,即双方在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沟通后相互理解达成共识。 2 、协调,是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对争议部分予以明确,使争议双方能够解决争议问题。 3 、 仲裁 ,指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 4 、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