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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释义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属性,因此,权利人行使此项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仅限于可以中止履行,而是可能发生二次法律效力(产生二次法律后果):
    (一)中止履行。
    即权利人可以依法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通知对方,促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人应即时恢复履行;
    (二)解除合同。
    即权利人依法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权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并免除自己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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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