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对定金数额作限制性规定 |
释义 | 定金的数额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但是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将定金的数额规定得过高,有的已达到主合同标的额的50%以上,这样在接受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就得到了超过定金合同价款总额的金额,很不合理。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其作用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因此,不宜将定金的数额规定过高。我国《民法典》对定金的数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定金的数额作出约定,定金的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额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0%可以达到担保主合同的目的,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的,返还的数额也只有主合同标的额的40%,比较合理,同时也对利用高额定金获取不正当利益起到了抑制作用。定金的数额超过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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