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占用孙企业资金需视同股息分配收个人所得税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视同股利分配。根据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前好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常常把应该以正常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及红利,通过借款或企业资金形式,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性支出,以这种途径变相分配,借以逃避个税。对于以上情况,自然人股东均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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