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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代位诉讼相关法律问题
释义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来自于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侵害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予以解决,该公司的部分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
    由于这种诉讼是由侵犯公司利益引发的,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诉讼结果应归于公司,但该诉讼却不是以公司名义,而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故称其为股东代位诉讼。
    适格的原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同时,针对原告股东采用了较为严格的前置程序限制,必须向公司的权力机构或监事机构提出书面请求(交叉请求原则),并设定了30日的等待期。
    只有在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允许上述股东越过前置程序直接提起代位诉讼。
    明确的被告
    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因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公司机关、公司人员以外的人。
    前置程序
    股东只有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股东代位诉讼获得救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设置基础在于股东本身并不享有诉权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或因情况紧急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诉讼地位
    法院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将其他以相同诉讼请求参与诉讼的股东列为共同原告;若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并不一致,那么其他股东只能另行起诉。
    和解协议效力
    为确保和解协议的公正性、合理性,法院在审查时要综合考虑协议中被告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且该和解协议须通过公司或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判决的法律后果
    由于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原告,换言之,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而公司则享有实质上的诉权,从而形成了形式上的诉权与实质上的诉权相分离。因此,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产生既判力,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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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