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部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呢 |
释义 | 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其性质上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地位上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该条款表明,营销服务部符合民诉意见第40条第(5)项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之规定,具备民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内、外部特征。 一、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在实践中,经过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而且总公司一般也会为其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和财产,分公司在此资产范围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基于程序法高效、便捷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相对方可以选择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当分公司被判履行特定财产给付义务、但其资产不能足额给付时,胜诉方可在执行阶段要求总公司履行相应义务。《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必要诉讼人许多不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够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其中包括分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只有同时满足“合法成立”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两项条件的分公司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否则诉讼主体只能是总公司。 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一)经营范围过于宽泛。比如说物资销售,现代服务业,这种过于宽泛未具体化的经营范围用语导致登记人员无法判断其是属于前置还是后置,进而难以判断其是否需要申领相关许可证书。 (二)未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拟定经营范围。比如说,科技发展,热工销售,经进一步询问,方知申请人主要想从事光伏技术研究,电热器具销售。 (三)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概念重复、混淆。比如说食品销售、饮料销售,食品这个大概念里已包含了饮料这一小概念,两者不宜并列。 (四)非营利性行为无需申领执照。比如说从事所任职的企业内部承包,这个经营范围有点拗口,如果只是管理公司内部食堂,供应内部员工,没有营利行为,那么就无需申办执照。 (五)要求核准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曾有申请人要求直接核定保险业的经营范围,并且出示了外地颁发的一份营业执照,说是当地登记部门就直接核准了此经营范围。根据《保险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须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方可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我们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先办好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来窗口办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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