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在哪? |
释义 | 法律分析: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挪用行为,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二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犯罪,仍有许多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特定款物的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包括钱和物。3、挪用的用途不同。前者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法律要求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包括个人和法人;后者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行为,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4、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对于挪用资金罪,法律未明确限定必须具备何种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要求只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才能成立。5、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一般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实体中的职工;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6、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公司、企业的资金而予以挪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国家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予以挪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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