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内容以外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赴厂家所在地免费培训或考察等;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的;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要求投标前对产品进行兼容性测试的,软件开发、运营维护项目要求投标前进行调研培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