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诉村委会要注意哪些方面?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委会无权征地。建议村民联名向上级政府举报,制止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对于举报村干部犯法问题,可向乡(镇)纪委、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大、组织部门等举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前需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通过电子邮件、书信、电话等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分析 1、举报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向乡、镇政府信访举报。 2、举报经济问题,向县反腐办举报。 3、举报个人、治安、刑事相关的,向派出所举报。 村委会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明确的是村委会无权征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地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市、县、乡级政府无权征地,更不用说村委会了。 建议你们村民联名向上级(包括省级直至国务院)举报,以制止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如何举报村干部犯法 关于举报村干部犯法问题,要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村干部是在协助履行国家工作职责中涉嫌犯法的,可向乡(镇)纪委、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大、组织部门等举报,也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第二,如果是村干部个人问题涉嫌犯法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注意:在举报村干部犯法前,要收集、保存相关犯法证据材料;在举报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现在政府各部门基本开设了网上举报信箱等服务,你可通过电子邮件、书信、拨打举报电话等形式向以上相关部门举报。 结语 在举报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和经济问题时,应向相应的政府机构举报。对于村委会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应向上级政府(包括省级直至国务院)举报,以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对于举报村干部犯法问题,可向乡(镇)纪委、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大、组织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各政府部门已提供网上举报信箱等服务,可通过电子邮件、书信或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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