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案件中,除非无法表达意愿,否则原告和被告仍须出庭,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的,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与其他案件不同,只有当事人能决定是否离婚。 法律分析 不可以。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一般情况下原告、被告本人是可以不出庭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就可以了,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 因此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 起诉离婚能委托代理吗 鉴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那么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别规定。比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的条件。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但是“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即使是有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对“离与不离”问题表态。 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决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以便审判人员正确判断是非曲直,也便于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就算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无法出庭,那么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当出庭。 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比如当事人出国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岗位等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和等问题的意见。既是对离婚案件诉讼代理权的一种限制,也体现了法院一贯的对处理离婚案件的慎重态度。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结语 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庭是一般情况下的做法。然而,由于离婚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法律规定原、被告应当亲自出庭。这是因为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这些问题只有当事人本人能够决定。即使委托了代理人,原、被告仍应出庭,以确保法院正确判断和进行调解工作。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些规定限制了诉讼代理权,体现了法院对处理离婚案件的慎重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