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 |
释义 | 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如下: 1、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诊疗项目(非材料)先行自付比例为10%,国产材料为20%,进口或合资材料35%; 2、住院待遇报销: (1)起付标准(门槛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内每次就医,均按以上标准支付门槛费; (2)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进入统筹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3%、二级医疗机构9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8%;居民医疗住院报销比例:进入统筹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 (3)大额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大额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85%; (4)基金支付限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24万元,合计为30万元,居民医保年度医保支付限额20万元; (5)社保惠民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以下简称贫困人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补助和公务员补助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至90%。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计入统筹基金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医疗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资金资助参保对象缴纳的保费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包括按规定计入个人 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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