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恶势力犯罪和聚众犯罪有什么不同?组织特征不同。恶势力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的违法活动。聚众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组织的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活动。2.两者的经济特征不同。恶势力犯罪可以不牵扯经济,也可以牵扯经济关系。大部分以恶势力组织的领头意识为活动中心。聚众犯罪通常与经济活动挂钩,例如聚众赌博等,经济因素影响较为强烈。3.行为特征不同。恶势力犯罪一般行为较为激烈,暴力,反动,比较难以压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聚众犯罪行为较为懒散,武力没有恶势力强大。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了提出“聚众犯罪”这一概念外,并没有对聚众犯罪的概念加以定义或者解释。4.危害性程度不同。恶势力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影响波动较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聚众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影响波动较轻。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界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