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常州市市本级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或《常州市市本级职工计划生育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以下情形提供对应材料: (1)本地生育: 男职工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 医疗费用发票; 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 出院记录(住院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 男职工配偶就业创业证,或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未 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2)异地生育(在本地生育材料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 用人单位出具职工配偶异地生育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