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是否具有买卖权利? |
释义 |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但需满足条件。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房屋与产权证也可买卖。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被限制的房地产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权属有争议、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情况下不得转让。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属于划拨性质,在获得批准的情形下,一般可以买卖。如果是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且已经办理了房屋与产权证,一般可以买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及转让规定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及转让规定取决于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属于购房人,购房人可以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并且具备转让的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拆迁安置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情况下,购房人需要满足特定的居住年限要求,才能申请转让房屋。此外,转让拆迁安置房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如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等。具体的转让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结语 拆迁安置房产权的归属及转让规定因地区而异,具体取决于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和法规。一般情况下,购房人拥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并享有全部权益和转让权。但需满足特定居住年限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过户等。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了解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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