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建设工程留置权的适用性研究
释义
    建设工程不适用留置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的实现需要债权已届期清偿期,并履行一定的程序。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留置财物才能变卖并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不能适用留置权,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债权已届期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拓展延伸
    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与实践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与实践问题研究》是一项关于建设工程留置权的研究。建设工程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旨在探讨建设工程留置权在法律适用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案例的分析,研究将深入剖析建设工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程序要求、效力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促进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运用,进一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结语
    建设工程中的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留置权是一种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物的权利,以优先受偿。实现留置权需要债权已届期清偿期,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与实践问题研究》旨在探讨建设工程留置权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其科学、规范和有效的运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5 2: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