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在现代建筑中使用? |
释义 |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并享有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权利。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如果一方超过约定期限不履行义务,对方有权留置相应财产并以其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不仅可以占有标的物,还可以直接取偿其价值。但在行使留置权时需注意不与国家计划相冲突。 法律分析 可以适用。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留置权的发生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留置权是: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结语 留置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可适用于不同合同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等。在这些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将留置物折价或变卖,以偿还自己的损失。然而,行使留置权应注意不与国家计划相冲突。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广泛,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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