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 |
释义 |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原因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强调的是“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 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另外,依照解释的规定,在债权人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有学说认为,由于债权人代位乃是在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此种限制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以认为有一种法定委托关系存在。另外,在债权人代为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的场合,此种费用偿还请求权可以作为共同费用,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权;在代位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的场合,对于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还可以在标的物上发生留置权。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场合,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共同利益,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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