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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偿还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
释义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有双重优先原则。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吗?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怎么处理
    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以主张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剩余债务由合伙人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追偿权属于什么纠纷
    追偿权按照相关法律分如下两种类型:1,担保债务追偿权,当事人为借贷某物的债务人担保后,若是债权人因为担保人的担保借贷给债权人,且债权人没有按时归还后,则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则这就是担保追偿权,属于物权;2,合伙债务追偿权,在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对不属于自己承担却清还了的债务申请赔偿,是债权。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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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