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能否代位 |
释义 | 一、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能否代位 工程价款是属于债权,实际施工人作为债权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如果债务人有到期债权不行使,造成工程价款实现有影响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上述的证据都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证据材料的搜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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