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无效情形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对购房者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该解释规定了购房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卖家擅自抵押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信息等。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购房者的保护,减少了开发商侵害买受人权益的现象。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多种违约行为,为购房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购房纠纷的解决。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已有近百宗要求双倍赔偿或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银行住房贷款所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加。该解释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对房屋买受人的保护,规定了大量经买受人申请法院应予支持的合同无效、解除或被撤销的情形,因而对于减少商品房开发商侵犯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 发生购房纠纷时,法院判定购房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可以分为以下这十一种: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家没有经过买家的同意,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则购房合同判定为无效。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家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 3、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购房者的行为,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样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 4、开发商故意隐瞒购房者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购房者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卖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如果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那么购房合同的签署即为无效。 8、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购房者正常的居住使用,购房合同则为无效。 9、卖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话,购房合同无效。 10、卖家无故延迟交付房屋,经买家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合同无效。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对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解释明确规定了购房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从而有效遏制了开发商侵犯购房者权益的现象。通过对近百宗诉讼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于购房合同无效的判定十分明确,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机制。这一解释的实施对于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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