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一)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三)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四)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风险提示: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进口法律规定的免征进口税的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另外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法律依据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