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
释义 | 一、法条原文: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批准程序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组织设立和进行活动必不可少的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在对公司外部关系中,表明该公司的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资本数额、公司住所等,是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设立公司据以审核的依据,也是交易相对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时据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在对公司内部关系中,表明股东就设立公司对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章程所载事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效力。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设立也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章程应如何制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来讲,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关于公司章程必备事项的规定进行制定,同时考虑到实际需要,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公司的董事会制订,也就是由董事会拟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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