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
释义 |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破坏行为,而且两者都侵犯了财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很容易混淆。但是,两者也有以下明显的区别:其一,保护的法益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二,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的不是所有的公私财物,而是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正在使用的财物,如已经或者正在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使役期间的耕畜等,从而直接破坏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或者损坏的公私财物范围广泛,既包括仓库中备用的或闲置不用的机器设备或者已经不能用于使役的耕畜等生产资料,也包括各种生活资料,使这些公私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其三,犯罪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实现行为人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没有超出故意的特别的目的。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保护的法益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重大责任事故罪保护的法益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三,主观方面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并且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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