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前退保的,保险人有权扣除相应的保险费用。具体退保金额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实际已经发生的天数收取保险费用,剩余部分应退还投保人。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按照保险费率计算。投保人应提交书面申请退保,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合同生效前退保的,保险人有权扣除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保险合同生效前或者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有权扣除相应的保险费用,剩余部分应退还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有权保留相应的费用,剩余部分应退还投保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撤销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应当采用可以证明对方接到通知的方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未履行所引起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以上是对“交通保险退保后应如何操作以获得部分退款?”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