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有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