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方未能申请贷款怎么办 |
释义 |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金融紧缩政策,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作出一些从紧的政策调整,这样使很多过去很容易批准的二手房按揭贷款变得比较难批,因此出现了一些因贷款不成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 通过贷款买房是大多数买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如果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买方不能通过银行审查,又没有一次性付款的能力,交易双方必将发生纠纷。 二年前,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86万元。但由于买方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买方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开始办理贷款。 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为了付款,买方不得以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已经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只得向房主赔偿了2万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买方为买这套房付出了巨大代价。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不成功,可以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买方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本人在银行信贷能力,最好能在合同里加上贷款不成,终止协议的特别条款,如果中介公司承诺贷款的(这种情况很常见),应当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书面承诺。 一、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购房者的注意。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很多二手房买卖的交易都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是分期支付,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二手房相关费用的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的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心。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必须要求与房主见面 经纪公司推出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完一个客户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故本报提醒消费者,此时您应该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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