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要是检查是否吸毒。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执法民警要有足够理由证明被检查对象有吸毒的嫌疑。《禁毒法》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2、被检查对象拒绝的情况下,执法民警需县公安局及以上开具的批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以上任意一个条件不满足,警方就没有权力强制要求个人测试尿检等手段。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禁毒法》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