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法裁量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法》裁量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立案标准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国新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几年 行为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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