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后人跑了执行不了如何处理 |
释义 |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通过失踪的方式逃避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一、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表形式 1、执行人属于有一定履行能力的范畴,但是他们不主动履行原因是坐以观望,看人民法院执行的力度来决定履行的主动性。如果人民法院执行时没有找到他或在执行时力度不大,他就变着法子能拖则拖,即使有钱也先不给;一旦看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心大,他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里,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是有弹性的,看风向而定。反正钱在他手中,法院不来催他,他就先搁着,法院催得紧了,他去履行一部分。 2、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长期在外打工,“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就是逢年过节回来也四处躲避,住在亲戚家,和执行人员捉迷藏,这些人抱着“案件时间久了,自然就消了”的侥幸心理,想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 3、被执行人存在拖一天赚一天的思想,对所欠的款项,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认为有的债权人急于收回所欠的款项或因人力、时间上的限制,往往会作出一些让步,如放弃利息,甚至部分本金,认为时间拖久了,就会打折。 4、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对的,认为只是欠钱,又没犯什么法,人民法院一般的强制措施对他来说无所谓,也愿意主动接受司法拘留15天。所以一旦他有钱,他也会另作他用,而不会主动将钱款交到法院去履行义务。这些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无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甚至用暴力行为对抗法院执行,有的以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召集族亲共同抗拒执行。 5、被执行人采取隐瞒、转移,变现可供执行财产逃避执行,以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其动机就是使法院无法认定其有否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甚至在审理期间将自己较有价值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银行存款等变更给其兄弟、妯娌等亲属名下。他们坚信只要法院找不到他的人或财产就拿他没有办法。 6、被执行人以虚假的保证来拖延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找到他时,表示愿意还款,只是暂时没钱,并向法院写下保证书,可到期后,电话不通,避而不见,找不到人。其目的就是以虚假保证来拖延还款时间和达到要求法院暂缓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他们根本没有还款的打算。 7、被执行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广泛的社会关系,有恃无恐。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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