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不服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申请书需要提交证据吗? |
释义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如果被申请人经责令履行仍然拒不履行,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拓展延伸 "复议申请书中的证据要求与刑事案件不服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关联性" 复议申请书中的证据要求与刑事案件不服不予立案通知书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在复议申请书中,提交的证据是为了支持申请人对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异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相关的文件、证人证言、物证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质疑的证据。通过提交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可以增加复议申请的成功几率,并为自己争取到进一步处理案件的机会。因此,复议申请书中的证据要求与刑事案件不服不予立案通知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依赖关系。 结语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在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提交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对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异议,以增加复议申请的成功几率,并争取进一步处理案件的机会。证据的提供对于复议申请的成功至关重要,与刑事案件不服不予立案通知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依赖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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