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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代理合同需要负责任吗
释义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如果授权不明确,代理人需要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未履行职责或独断代理行为,需要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失承担责任;无权代理行为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能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可以转托他人代理,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法律分析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责任。如果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未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要承担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造成损失,则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仍然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则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如果代理人将代理权转托他人代理,则应当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则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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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