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有: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