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孩子有没有份 |
释义 | 婚姻期间的房屋属夫妻二人所有,不管子女多大,都没有孩子的产权。 抚养费可以在判决时向法院提出。不过要注意的是,孩子生长到18周岁后父母就不再有抚养义务。除非小孩考上大学,或有考大学的意愿(这个最好有个书面证明或是申请说明),在抚养费上法院才会预先判决以后需要对方支付的钱。 至于产权,你可以先行到房管局做异议登记。在判决下来前,冻结该房产。这样做是避免最坏的情况发生。虽然现在买卖需要买卖双方产权人都到场,但是万一工作人员失误,在你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手续,即使你随后用司法途径解决争端,也很费力费时。 然后等判决下来了,你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产权证、国土证等,到房管局将产权改为你名下。这个没有税,只有80元转移登记费。但是要注意,判决书上一定要写明产权证的字第号,房屋的地址,面积、楼层等,这样才能办理离婚过户。 最后那个地址是办理异议登记的注意事项,及这个业务的含义及用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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