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坚持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结合工作分工、行业管理、隶属关系原则,全面建立责任区域明确、监管有力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网格。 法律依据: 《宣城市四级林长设置和责任区域划分办法》 一、分级设立林长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制组织体系。 市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总林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林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发展需要,相应设立市级林长,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负责同志担任。 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总林长由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副总林长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各地实际需要,设立县级林长,县级林长由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担任。 乡镇(街道)设立林长,由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村(社区)设立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