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关系解除时,需按比例分配收入和财产;赠与财产视为有效,不得收回;共同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需共同处理;如一方患病,需适当照顾或提供经济帮助;如一方去世,另一方无继承权。(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方式处理。双方应按照出资比例或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一般视为有效,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处理。这属于连带债务。 (4)在共同生活期间,若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5)若在同居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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