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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损害赔偿款要缴增值税吗
释义
    损害赔偿款如果是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中的赔偿金,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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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