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离婚,一般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