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交警出的事故认定书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复核。如有任何一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同,应该在三天内提出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有关部门会在法定时间内给予答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不能进行诉讼。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它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单纯就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的话,可以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行政复核程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5、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6、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7、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8、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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