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二)民法典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借款人跑路担保人怎样处理 一旦债务无法偿还,担保人应注意审查是否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免除全部责任: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义提供担保。担保人免除部分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的一半。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的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