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廉租房对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二、明确目标 (四)“十二五”期间,以基本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目标,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租得到、租得起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五)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面积和收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的武汉、襄阳、宜昌市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科学测算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细分户型标准。武汉市要结合特大城市的实际,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黄石市和襄阳市要认真做好全国和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为全省同类城市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三、筹集房源 (七)各级政府通过新建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八)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九)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十)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一)探索引导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不改变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引导城中村改造后,村民自住房多余部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私人出租屋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