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奸未遂一般指的是行为人基于强行奸淫的前提,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强奸的行为动作,一般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粗暴的手段,在违背受害妇女的主观意志下,强行要与对方(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先前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主观意愿之外的原因导致强奸未得逞的一种行为。 强奸属于一种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对女性实施强奸的动作,即使是未遂,公安部门也会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实施强奸未遂的犯罪人,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强奸罪的,人民法院会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则从重进行处罚。 强奸未遂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不能犯未遂和能犯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