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协议书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夫妻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夫妻符合离婚条件的,待其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分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