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财产份额能否抵押 |
释义 | 满足一定条件的合伙财产份额可以抵押,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来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源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合百伙人是可以用合伙企业中自己的财产作担抵押度,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知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权 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亦享有共同的处分权。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处分经常是通过合伙人的具体行为体现的,对受让人来讲,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明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是对合伙人是否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知晓。 首先从财产的性质上来判断,这种受让的财产应为动产,因不动产必须通过公示进行转让,故不应作为善意转让的对象。其二,出让人无权处分合伙企业的的同时受让人取得该合伙财产应为有偿取得。对于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应采用民法的善意取得理论对受让人予以保护,反之如果受让人并非善意取得,而是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进行的交易,更有甚者是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应依法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从而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亦对合伙财产进行了必要的保护。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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