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拆迁是否可由开发商完成 |
释义 |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征地拆迁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商实施征收工作,所以征地拆迁可以由开发商完成。 一、如何进行法律的强制拆迁行为 强制拆迁是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当中都会存在的情形,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所以两套流程也是不一样的。以国有土地为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话,那么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一个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对这个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也不复议,也不起诉的话,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对这个补偿决定不服进行复议或诉讼起诉了,则是走不到强制拆除的这一步的。也就是说,强制拆除之前的前置程序必须走完整,而且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的征收部门或者是行政机关是没有权限的。所以,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如何去判断一个强制拆迁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程序对不对,第二要看拆除机关的职权有没有。 二、违建拆除后会给补偿吗 违建拆除后,一般不会给予补偿。《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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