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及实行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的地方,可以异地起诉。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实行集中管辖制度的省份,行政案件可以跨行政区域确定某一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比如北京、上海、河南等地。
 实行交叉管辖制度的省份,行政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行政区域法院起诉,目前,国内交叉管辖做得最为彻底的是福建与河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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