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发出短信通知。如果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法院将通过短信,电话和传真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向当事方发出的法律文件,包括传票,通知,裁定,判决等,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该人,除非该人同意以其他方式送达,并且如无人发现则送达该人。 ,也应使用公开公告的方式(通过出版报纸或法院公告的方式提供),否则这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